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29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建社与王双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社,王双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9执121号申请执行人:李建社。被执行人:王双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建社与被执行人王双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9民初7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王双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双福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建社案件款17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王双福共承担案件款220000元(含案件受理费4300元),分别于2017年4月20日前给付20000元、2017年8月30日前给付我50000元、2017年12月20日前给付我30000元,剩余款120000元于2018年3月底前付清。申请执行人李建社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9民初7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郭万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韩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