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1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1762毕进与毕晓燕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进,毕晓燕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1762号原告:毕进,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毕晓燕,女,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毕进诉被告毕晓燕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毕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2元,由原告毕进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维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