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民初3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随福与朱年兴、朱亚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随福,朱年兴,朱亚龙,朱彩彬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3民初3747号原告:李随福,男,195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朱年兴,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被告:朱亚龙(小名:朱龙龙),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被告:朱彩彬,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原告李随福与被告朱年兴、朱亚龙、朱彩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李随福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随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随福撤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原告李随福负担。审 判 长 张苗源审 判 员 吴会峰人民陪审员 石树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为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