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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8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宋大引、高倩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大引,高倩倩,郝安迪,郝卫斌,郝月莹,李玉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野支公司,段翠娟,曹娜娜,郝振山,郝莹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28执10号申请执行人宋大引,女,汉族,1965年6月26日出生,住所地高阳县,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高倩倩,女,汉族,1990年9月29日出生,住所地高阳县,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郝安迪,男,汉族,2011年9月10日出生,住所地高阳县,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郝卫斌,男,汉族,1966年2月1日出生,住所地高阳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郝月莹,女,汉族,2009年10月3日出生,住所地高阳县被执行人李玉波,男,汉族,1979年6月7日出生,住所地博野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野支公司,住所地博野县城法定代表人:寇伟周。被执行人段翠娟,女,汉族,1986年3月11日出生,住所地高阳县被执行人曹娜娜,女,汉族,1963年5月13日出生,住所地高阳县被执行人郝振山,男,汉族,1961年2月14日出生,住所地高阳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郝莹美,女,汉族,2014年8月15日出生,住所地高阳县郝卫斌、宋大引、高倩倩、郝安迪与郝振山、曹娜娜、段翠娟、郝月莹、郝莹美、李玉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宋大引、高倩倩、郝安迪、郝卫斌于2016-1-8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作出的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庞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任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