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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3民申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冉小林韦会生与文建华刘万亮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冉小林,韦会生,刘万亮,文建华,邵礼明,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五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迅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民申1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冉小林,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韦会生,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万亮,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文建华,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邵礼明,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五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刘艳军。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重庆迅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16号28-32,注册号500105000188224。法定代表人刘啟仪。再审申请人冉小林、韦会生与被申请人文建华、刘万亮、邵礼明、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五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迅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2015)丰法民初字第02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冉小林、韦会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周 扬代理审判员  隆美香代理审判员  余陈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雷斯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