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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6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林秀妹与东山县顺昇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秀妹,东山县顺昇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6民初651号原告:林秀妹,女,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东山县顺昇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康美镇康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5709822888。法定代表人:林志升,总经理。原告林秀妹与被告东山县顺昇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林秀妹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秀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秀妹负担。审判员  林艺芬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方 燕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