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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02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诉被告龚某抚养纠纷一案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龚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02民初556号原告:黄某,男,1984年11月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寿英,女,1957年8月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被告:龚某,女,1988年9月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原告黄某诉被告龚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准许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黄某负担。审判员  杨联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晓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