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鲍作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作洗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1023执409号被罚款人:鲍作洗公民身份号码:×××6811本院在执行浙江天台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鲍作洗、苏桂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鲍作洗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鲍作洗罚款500元,限在2017年4月6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