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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鲍作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作洗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1023执409号被罚款人:鲍作洗公民身份号码:×××6811本院在执行浙江天台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鲍作洗、苏桂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鲍作洗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鲍作洗罚款500元,限在2017年4月6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