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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民初2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和全与天津市振飞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和全,天津市振飞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2170号原告:王和全,男,195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服装十二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天津市振飞房地产开发公司,其他基本情况不详。原告王和全与被告天津市振飞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起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天津市振飞房地产开发公司前,原告王和全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和全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和全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王和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苗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杜晨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