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执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吉林新天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博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新天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博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执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吉林新天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湘潭街南通路95号。法定代表人:吕林峰,总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博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西香坊路50号。法定代表人:单玉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吉林新天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地公司)与哈尔滨博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深科技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划拨博深科技公司银行存款181,991.60元至本院账户,并于2017年3月29日将执行款179,440,00元交付新天地公司,现申请执行人新天地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仲裁委员会【2016】哈仲裁字第0351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学伟审判员 王怀宇审判员 邓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 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