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聂保家与被告李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保家,李秀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929号原告:聂保家,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被告:李秀明,女,1980年4月29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太平乡。原告聂保家与被告李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聂保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李秀明立即给付借款55000.00元;2.利息按月利一分计算,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3.李秀明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8日,李秀明在聂保家处借款550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欠据一份。因经多次催要,李秀明迟迟未予给付,故聂保家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聂保家提供的李秀明的住所不能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且聂保家又不同意缴纳公告费用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聂保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00元,因驳回起诉,全额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永贵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