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聂劲松、解忠群与合肥周谷堆农产品批发市场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劲松,解忠群,合肥周谷堆农产品批发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630号原告:聂劲松,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原告:解忠群,女,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席礼国,安徽宝文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安徽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周谷堆农产品批发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刘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斌,安徽天禾(宣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聂劲松、解忠群与合肥周谷堆农产品批发市场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聂劲松、解忠群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劲松、解忠群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劲松、解忠群撤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聂劲松、解忠群负担。审判员 翟安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