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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原告向元德诉被告四川华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元德,四川华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433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向元德。被告四川华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荣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元德与被告四川华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元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元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向元德负担。审判员  严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游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