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黎仁超与李庆丰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黎仁超,李庆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财保1号申请人:黎仁超,男,汉族,1964年11月23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梨园6栋1单元附4号。被申请人:李庆丰,男,汉族,1965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安国市万寿路9号。申请人黎仁超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庆丰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黎仁超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李庆丰的银行存款330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它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对申请人黎仁超提供的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3300万元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查封、冻结、扣押期间,不得买卖、转让(移)、抵(质)押、赠与、典当等。申请人黎仁超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后,如需申请延长期限,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位初代理审判员 黄观海代理审判员 龚梦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