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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何德静、刘清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德静,刘清孝,陈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561号申请执行人:何德静,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组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刘清孝,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陈洁,女,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4430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清孝、陈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清孝、陈洁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何德静借款本金及利息160万元;二、支付申请执行人何德静逾期利息260266元(以160万元为基数,2016年8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4月5日止,按照年利率2%的标准计算);三、支付申请执行人何德静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0840元(以16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26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4月5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四、案件执行费18400元,以上款项共计1949506元。但被执行人刘清孝、陈洁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清孝、陈洁银行存款1949506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彭 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肖 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