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1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与郗金金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郗金金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118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延安中路48-56号贵州世贸大厦。负责人:唐松,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该行员工,特别代理。被告:郗金金,女,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与被告郗金金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负担。审判员 魏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