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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郑莹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莹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849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莹,女,1985年4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大专文化,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8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莹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5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郑莹和朋友朱某等人在义乌市新天地plus酒吧玩,期间被告人郑莹喝了二大杯的进口啤酒。次日凌晨4时15分许,被告人郑莹驾驶浙G×××××号小型轿车途经义乌市叉口处地段时,撞到路边的绿化带,发生车损及被告人郑莹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郑莹负全部责任。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郑莹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20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郑莹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员、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卡口照片,诊治证明书、诊断报告、证明,理化检验报告,抽血视频,查获经过,被告人郑莹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郑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莹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 琪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何亮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