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521执恢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熊恩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熊恩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1执恢54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熊恩善,男,1961年11月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熊恩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521执恢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勇代审判员  胡先尧代审判员  李 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