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66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杨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2017年4月3日,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周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梁 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