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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66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杨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2017年4月3日,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周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梁 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