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6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唐志贤与齐乃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志贤,齐乃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6民初477号原告:唐志贤,男,汉族,1942年3月26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女。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齐乃军,男,汉族,1974年4月29日生。原告唐志贤与被告齐乃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唐志贤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志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志贤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晓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居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