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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曹长明与杨卫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长明,杨卫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83号申请执行人:曹长明,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乡邓家村。被执行人:杨卫丽,女,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辽河路红旗小区65栋9单元负一层2号。本院在执行曹长明与杨卫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卫丽下落不明,本院向被执行人杨卫丽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曹长明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68750.00元及利息。曹长明未能提供杨卫丽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杨卫丽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做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杨卫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晓冬审判员  付建新审判员  李北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孟昭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