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财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赵红梅与吴威、于大勇诉前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红梅,吴威,于大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财保54号申请人赵红梅,女,汉族,1973年6月7日生,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申请人吴威,女,汉族,1980年1月7日生,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申请人于大勇,男,汉族,1977年12月13日生,现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人赵红梅与被申请人吴威、于大勇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查封被申请人吴威所有的吉A953**号大众一汽牌小型轿车车辆及车籍,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三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周国栋所有的位于长春市绿园区,长房权字第X号,丘地号:6-30/27-2-8(208),建筑面积93.78平方米的房屋。扣押、查封被申请人吴威所有的吉X号大众一汽牌小型轿车车辆及车籍。申请人赵红梅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轶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高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