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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第1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刘福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刘福军,杜风平,刘士勇,刘士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195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住所地:阳谷县七级政府驻地。负责人:张厚涛,行长。被执行人:刘福军,男,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阳谷县七级镇西刘村居民,住。被执行人:杜风平,女,196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阳谷县七级镇西刘村居民,住。被执行人:刘士勇,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阳谷县七级镇西刘村居民,住。被执行人:刘士家,男,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阳谷县七级镇西刘村居民,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商初字第23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福军、杜风平、刘士勇、刘士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福军、杜风平、刘士勇、刘士家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爱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淑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