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5民初6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臣腾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罗玉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臣腾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罗玉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6350号原告:上海臣腾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学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全武,上海市申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玉娇,女,1963年8月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晗,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臣腾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玉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上海臣腾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臣腾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臣腾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桔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余晨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