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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21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隆小解与张婷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小解,张婷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21民初232号原告隆小解,男,1982年7月11日生,汉族,湖南新邵人,现住贵州省开阳县。被告张婷婷,女,1990年3月20日生,汉族,贵州开阳人,现住开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隆小解诉被告张婷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隆小解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故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小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隆小解承担。审判员  秦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