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2执11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肖学军与杨培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学军,杨培秋,肖学军,杨培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11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学军,男,汉族,1963年3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公安县,。被执行人杨培秋,男,汉族,1963年8月21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2民初1455号民事调解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执行。2017年4月1日,双方当事人对余款履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2民初1455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审判长 李基强审判员 匡国梁审判员 贺 靖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侯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