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得文与张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得文,张永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字第87-1号原告:刘得文,男,汉族,1963年3月24日生,现住永平乡。被告:张永辉,男,汉族,1977年2月27日生,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得文诉被告张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得文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冻结被申请人张永辉在永平乡农经站的占地补偿款37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金。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得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永辉在永平乡农经站的占地补偿款37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期满需要继续冻结的,原告需提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洪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吕丽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