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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得文与张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得文,张永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字第87-1号原告:刘得文,男,汉族,1963年3月24日生,现住永平乡。被告:张永辉,男,汉族,1977年2月27日生,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得文诉被告张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得文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冻结被申请人张永辉在永平乡农经站的占地补偿款37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金。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得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永辉在永平乡农经站的占地补偿款37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期满需要继续冻结的,原告需提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洪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吕丽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