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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4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东阿县鱼山镇安平村第二生产小组与祁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阿县鱼山镇安平村第二生产小组,祁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民初657号原告东阿县鱼山镇安平村第二生产小组。负责人祁九忠,男,195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阿县,系村第二生产小组组长。被告祁某,男,49岁,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阿县鱼山镇安平村第二生产小组与被告祁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交纳承包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阿县鱼山镇安平村第二生产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怀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广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