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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民初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庄支行、郭占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庄支行,郭占瑞,崔锡丰,刘静敏,吴光银,邹德鹏,刘东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1376号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庄支行,住所地:莘县徐庄镇政府驻地。负责人:李书董,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洪国,男,1971年3月21日生人,汉族,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申请人:郭占瑞,男,1986年10月6日生人,汉族,莘县。被申请人:崔锡丰,男,1989年9月1日生人,汉族,住莘县。被申请人:刘静敏,女,1976年3月8日生人,汉族,莘县。被申请人:吴光银,男,1979年4月4日生人,汉族,住莘县。被申请人:邹德鹏,男,1977年3月8日生人,汉族,住莘县。被申请人:刘东勇,男,1979年11月9日生人,汉族,住莘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庄支行与被申请人郭占瑞、邹德鹏、崔锡丰、刘静敏、吴光银、刘东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东勇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申请人刘东勇在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的工资(除每月生活费800元外),自2017年4月起至100000元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玉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田鑫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