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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桂香与余雁南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香,余雁南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702民初876号原告:刘桂香,女,1969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善华,男,1969年10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现居住于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系原告丈夫。被告:余雁南,女,1985年3月17日生,现居住于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原告刘桂香与被告余雁南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善华、被告余雁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桂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14日原告带所养小狗回家过程中,原告的小狗与被告的狗发生打架,原告遂赶走被告的狗,抱起自家小狗准备离开,被告的狗突然窜上来将原告手指咬伤。原告当时向110报警,民警来现场后调解无果。原告的手在医院经过处理以后不能下水,原告代理人是做卤菜生意,现已经请了一个人帮忙洗肉,已经有一个月时间,原告因身体受到伤害主张各项损失:医疗费2000元、误工费3000元,合计5000元。余雁南辩称,原告代理人说的不全部是事实,两个狗是在我外婆家楼下打架,而且是原告的狗主动跑过来找我家狗的,至于原告受伤是哪个狗咬的我不知情,没人看到。两个狗打架时候我在楼上也喊了,警察到现场处理后我说狗是我养的,我提出承担一半治疗费用,但是原告不同意。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14日刘桂香携带一条狗经过贵池区健康小区时,其狗与余雁南家狗发生打斗,刘桂香在驱赶余雁南家狗期间右手手指被咬伤,当时余雁南并不在现场。后经110民警现场调解,刘桂香不同意余雁南提出承担一半费用的处理意见。刘桂香随后到池州××贵池区清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治疗,花去医疗费1890.37元。本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原告是否是被被告家的狗致伤的事实,原告只提供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病历、医疗费发票、贵池公安分局池口派出所出具的出警经过证明,以上证据虽然均系间接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本案关键事实的依据,但综合原告提供的以上所有证据及被告承认原被告家的狗在一起打斗的事实,结合原告受伤后接受狂犬病疫苗治疗的事实,根据民事诉讼证据优势原则,可以推定原告被被告家的狗咬伤的事实存在。因在饲养动物致人伤害案件中,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或是否是故意导致动物致人伤害的事实应由动物饲养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在本案中对此并未举证。根据民法通则关于饲养的动物致人伤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只提供了1890.37元医疗费发票,其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损失2000元无依据,对超过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提出的误工损失的问题,因原告在本案中仅提供了门诊病历、医疗费发票,对误工损失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医疗机构也未出具建议休息证明,其要求被告承担误工费3000元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部分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余雁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桂香医疗费人民币1890.37元。二、驳回原告刘桂香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余雁南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 玮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嘉玮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