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季美娜与崔海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美娜,崔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20号原告季美娜,女,199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巴林左旗。被告崔海龙,男,40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季美娜与被告催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美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季美娜承担。审判员 王子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