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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民初2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凤英与刘茂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英,刘茂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2283号原告:张凤英,女,194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菊凤,女,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聚,安阳市文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洹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茂,男,194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告张凤英与被告刘茂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张凤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凤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英撤回��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凤英负担。审 判 长 祝 昉审 判 员 李 雪人民陪审员 程 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田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