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1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洛阳怡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广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怡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广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1473号原告:洛阳怡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黔川路天舟名苑1701室。法定代表人:张琳,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牛小都,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广兴,男,汉族,1971年3月27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原告洛阳怡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广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洛阳怡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洛阳怡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韩晓礼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曹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