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梁群立与李志鹏、梅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群立,李志鹏,梅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1015号原告:梁群立,男,196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民,长葛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志鹏,男,1990年9月23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梅帅,男,1991年2月22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原告梁群立诉被告李志鹏、梅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梁群立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群立撤诉。案件受理费716元,减半收取计358元,由原告梁群立负担。审判员 成艳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素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