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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梁群立与李志鹏、梅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群立,李志鹏,梅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1015号原告:梁群立,男,196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民,长葛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志鹏,男,1990年9月23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梅帅,男,1991年2月22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原告梁群立诉被告李志鹏、梅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梁群立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群立撤诉。案件受理费716元,减半收取计358元,由原告梁群立负担。审判员  成艳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素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