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广州皇莎投资有限公司与黄画琼经济补偿金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皇莎投资有限公司,黄画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13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皇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68号1808房。法定代表人:唐碧娟,广州皇莎投资有限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江丰,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阳,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画琼,女,汉族,1976年9月16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上诉人广州皇莎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画琼经济补偿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民初9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皇莎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广州皇莎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皇莎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广州皇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 民审判员 蔡晓文审判员 王 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莫欣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