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黄湖洲、黄海腾、赵子豪、林俊培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湖洲,黄海腾,赵子豪,林俊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执98号被执行人:黄湖洲,男,1997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被执行人:黄海腾,男,1996年1月5日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被执行人:赵子豪,男,1985年9月1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林俊培,男,1985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吉中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对黄湖洲、黄海腾、赵子豪、林俊培分别判决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和罚金,同时判决没收已被扣押的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追缴违法所得。对黄湖洲、黄海腾等四人没收财产、罚金和没收已被扣押的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追缴违法所得,经刑事审判庭移送,已于2017年4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本案没收的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已被磐石市公安局扣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黄湖洲、黄海腾、赵子豪、林俊培没收财产、罚金和没收已被扣押的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追缴违法所得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吉中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指定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泉审判员 马利军审判员 孟 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