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144罗井朝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井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12刑初144号公诉机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井朝,男,1972年6月20日生,暂住地南通市港闸区(户籍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3日被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5年7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检诉刑诉[2017]157号起��书指控被告人罗井朝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井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被告人罗井朝先后来到南通市通州区、崇川区、港闸区等地,进入通信基站机房,盗取机房内电线等财物,共实施盗窃6起,窃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703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3年4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罗井朝来到南通市通州区兴东镇联通3号机房,用撬棒撬开机房防盗门,剪断并偷走机房内4根电源线(价值人民币552元);2.2016年10月7日凌晨,���告人罗井朝来到南通市崇川区永怡路通京大道路口东边的移动基站,用撬棒撬开机房防盗门,剪断并偷走机房内4根电源线(价值人民币387元);3.2016年10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井朝来到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街道农批中心北侧移动通信基站,用撬棒撬开机房防盗门,剪断并偷走机房内7根电线(价值人民币782元),偷走1个法盾安防牌FD-W932摄像头(价值人民币39元);4.2016年11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井朝来到南通市港闸区幸福乡老祖望村村委会北边的基站机房,用撬棒撬开机房防盗门,剪断并偷走机房内5根电源线(价值人民币809元);5.2016年11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井朝来到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新中村九组电信基站机房,用撬棒撬开机房防盗门,剪断并偷走机房内4根电源线(价值人民币874元),11根接地线(价值人民币183元);6.2016年12月6日凌晨,被告人罗井朝来到南通市港闸区幸福街道丰顺三路与高速公路路口边的基站机房,剪断并偷走机房外电箱上的4根电源线(价值人民币77元)。2016年12月8日,被告人罗井朝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罗井朝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罗井朝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贵州省白云监狱释放证明书等书证;证人边某、於某、孙某、钱某、陆某、辛某、包某等人的证言;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庭科学DNA鉴定书》、南通市通州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测量笔录等;被告人罗井朝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井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井朝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井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罗井朝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井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罚金待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继续向被告人罗井朝追缴赃物折价款计人民币3703元,发还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人民币552元、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人民币2330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人民币82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殷晓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高竹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