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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03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杨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杨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3民初662号原告马某,男,住大石桥市。被告杨某,男,住葫芦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杨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承担。审判员  刘庚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