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03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杨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杨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3民初662号原告马某,男,住大石桥市。被告杨某,男,住葫芦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杨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承担。审判员 刘庚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