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执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与苏州译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苏州译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1242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所在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南路1868号世纪大厦。法定代表人陶枫,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秋月,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苏州译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汾湖大道558号。法定代表人唐晓宗,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苏州译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费征收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以被执行人已经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自愿申请停止执行,属于对其实体权利的处置,对其撤销申请应裁定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吴地税二社征字[2016]第200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绪栋审 判 员 沈国荣人民陪审员 吴恩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