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某、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02刑初4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汉族,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5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徐某,男,汉族,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7月11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东昌检公刑诉(2016)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秋菊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份,被告人徐某在明知是盗窃所得车辆的情况下,介绍被告人李某从赵某(已判决)处以32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雷杰达沃新能源电动四轮车,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盗窃所得车辆又转手卖出,经物价鉴定,该车价值5800元。另查明,2016年11月1日,被盗雷杰达沃新能源电动四轮车已发还被害人任某。2016年7月11日,被告人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李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任某的陈述;证人田某、李某的证言;已决犯赵某的供述;涉案车辆价格鉴定(认证)结论意见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上网追逃登记表、扣押发还清单、辨认笔录,二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李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代为销售、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涉案车辆已追回,对二被告人均可从轻处罚。对二被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徐某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被告人李某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泽辉人民陪审员 亢相庆人民陪审员 王忠运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