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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执14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青岛市李沧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李沧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3执14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军,青岛市李沧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文,青岛市李沧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张凯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2016)鲁0213行审4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案本金114882元,执行费1623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义务,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至法院,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3行审41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群生审 判 员  桂文全代理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黄英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