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云开亮与神木镇孟家沟村第一村村民小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开亮,神木镇孟家沟村第一村村民小组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1175号原告云开亮,男,1959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神木镇孟家沟村第一村村民小组。负责人尹卡怀,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开亮与被告神木镇孟家沟村第一村村民小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过程中,原告云开亮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云开亮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云开亮撤回对被告神木镇孟家沟村第一村村民小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张雨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