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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2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刘辉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辉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2刑初96号公诉机关长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辉,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北省利川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长乐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辉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17日、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秋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6日11时26分左右,被告人刘辉驾驶闽H×××××重型自卸货车沿长乐市文武砂镇新村村道由海峡高尔夫球场往恒申化纤厂方向行驶,途经事故路口时,适遇被害人李某驾驶闽B×××××小型轿车,由该货车前进方向的右侧金滨路往左侧新村村内通过路口。被告人刘辉因疏于观察,临近采取措施不及,致其所驾驶货车在往左侧避让时向右倾倒,倾倒过程中,货车车厢上侧部位碰压了小轿车左侧部位,造成李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辉拨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被长乐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长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刘辉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人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辉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并建议对被告人刘辉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内确定宣告刑。被告人刘辉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辉受雇于柯某。2016年11月6日11时26分左右,被告人刘辉驾驶柯某所有的闽H×××××重型自卸货车(该车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最高限额10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长乐市文武砂镇新村村道由海峡高尔夫球场往恒申化纤厂方向行驶,途经新村村道路口时,适遇被害人李某(殁年42岁)驾驶闽B×××××小型轿车,由该货车前进方向的右侧金滨路往左侧新村村内通过路口。刘辉因疏于观察,临近采取措施不及,致其所驾驶货车在往左侧避让时向右倾倒,倾倒过程中,货车车厢上侧部位碰压了小轿车左侧部位,造成李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辉拨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前来处理。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李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长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刘辉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辉、雇主柯某及肇事闽H×××××重型自卸货车投保的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赔���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刘辉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常住人口信息表、报警登记、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证人陈X莺、X某的证言,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毒品检验报告书、乙醇含量司法检验报告书、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书、事故车辆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调解协议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辉亦供认。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刘辉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事实,系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刘辉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刘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4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金福人民陪审员  林 润人民陪审员  蔡友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高爱芳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