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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4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伟华、郭兴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伟华,郭兴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4民初325号原告: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恒山中路。法定代表人:韩龙春,该单位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章,男,该单位社会风险控制部经理。被告:郭伟华,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被告:郭兴龙,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原告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郭伟华、郭兴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叶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肖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