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4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伟华、郭兴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伟华,郭兴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4民初325号原告: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恒山中路。法定代表人:韩龙春,该单位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章,男,该单位社会风险控制部经理。被告:郭伟华,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被告:郭兴龙,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原告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郭伟华、郭兴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叶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肖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