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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邓绪金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绪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山东齐鲁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山东中民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邓绪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山东齐鲁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山东中民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42号原告:邓绪金,男,195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山东华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泺源大街236号。法定代表人:刘子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存恩,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山东齐鲁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山泉路1999号。法定代表人:曹景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士强,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山东齐鲁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第三人:山东中民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180号B612。法定代表人:吴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焘,男,198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山东中民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职员,住济宁市任城区。原告邓绪金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第三人山东齐鲁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山东中民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邓绪金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绪金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邓绪金负担。审判员  左殿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 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