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青0104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何申贵与余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申贵,余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04执544号申请执行人何申贵。被执行人余建军。本院在执行何申贵与余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利息17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诉讼费2960元,执行费3200元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青0104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锋审判员 周瑶审判员 刘  永  革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