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XX申请执行刘XX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197号申请执行人刘XX,女,汉族,1980年4月19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马庄镇将相村。被执行人刘XX,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北杜镇南朱刘村***号。权利人刘XX申请执行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回本案案件款7200元,并已支付申请人刘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04执1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超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