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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XX申请执行刘XX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197号申请执行人刘XX,女,汉族,1980年4月19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马庄镇将相村。被执行人刘XX,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北杜镇南朱刘村***号。权利人刘XX申请执行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回本案案件款7200元,并已支付申请人刘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04执1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超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