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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91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某1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1391民初233号原告:张某1,男,汉族,1987年10月18日出生,住被告:王某,女,汉族,1986年11月1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娟,山东沂蒙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离婚纠纷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1与被告王某2008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8月起在临沂高新区马厂湖镇古城村同居生活,双方于2009年5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于2009年11月6日生育女孩张某2,2009年12月28日双方在临沂市罗庄区民政局登记结婚。自2015年10月起双方分居至今。张某2现随原告生活。另查明,被告婚前个人财产现在原告处:电视一台、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空调一台、电烤箱一个、沙发一组、茶几一张、木头桌子一张、玻璃餐桌一张、电视柜一个、被子六床、摩托车一辆。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为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鲁Q×××××。双方无存款及债权、债务。原、被告双方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张某1与被告王某离婚;二、婚生女孩张某2由原告张某1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王某对孩子张某2有探望权,原告张某1负有协助义务;三、婚后共同财产北京现代汽车一辆车牌号鲁Q×××××,归原告所有;四、被告婚前个人财产:电视一台、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空调一台、电烤箱一个、沙发一组、茶几一张、木头桌子一张、玻璃餐桌一张、电视柜一个、被子六床、摩托车一辆。以上财产现在原告处,归被告所有由其自行带走;五、原告张某1于2017年4月12日前支付被告王某506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咸 静人民陪审员  尤佩明人民陪审员  殷文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唐凤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