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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2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温某、赤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温某,赤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2550号原告:李某,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温某,男,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被告:赤某,住所地:赤峰市。原告李某诉被告温某、赤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朱国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昕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