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2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温某、赤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温某,赤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2550号原告:李某,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温某,男,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被告:赤某,住所地:赤峰市。原告李某诉被告温某、赤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朱国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昕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