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2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戴明楼与沈芬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明楼,沈芬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1279号原告戴明楼,男,1968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委托代理人刘子兵,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芬莲,女,1959年9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明楼与被告沈芬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戴明楼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金宇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芮银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微信公众号“”